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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2〕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于年度财政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县(市、区),可按《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已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增设2家小额贷款公司。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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