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9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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