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1〕483号
颁布日期:2011-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11月10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政府工作中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是国务院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国务院《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具体贯彻意见之后,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出台的又一重大纲领性文件,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贯彻实施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于深入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有效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及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各项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通过学习宣传,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上来,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狠抓落实,重点突破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确保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三)分步推进,统筹规划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每年有规划、有进步、有突破的工作思路,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有定性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对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经过不懈努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全省率先建成决策科学、法制统一、和谐民主、监督有力的法治政府。到2012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国务院《纲要》和《意见》确定的制度建设、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等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全面完成。到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国务院《纲要》和《意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基本实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落实,学习情况要记入会议纪要。要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尚未建立相关学法制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大集中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与自主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坚持完善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基本内容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及时抓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宣传机制,讲求实效;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1.规范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七项制度,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并公布实施。(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上级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定,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2012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定期动态跟踪与反馈,决策机关每年都要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或停止执行该决策事项,评估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权限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为本机关设定权力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义务、限制权利,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违法限制或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法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建设,2012年上半年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严格实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进行一次专项或者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适应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深入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实施工作,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健全三级联动的行政审批网络,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建立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的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渎职等行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牵头,市编办、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能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回避、时效、救济等制度。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和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确保法制统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保障程序公正。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管理工作,适时调整行政裁量基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评查或抽查执法案卷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网上行政执法平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监督局、效能办、编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项目审批、民生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监督方式、考核奖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推动阳光政务,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推进办事公开。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共信息查阅场所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搭建信息公开电子平台。不断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为群众办事搭建优质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把办事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建立和完善联动审批机制,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数字办、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切实增强行政监督效能

1.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特别是按照国务院《纲要》的要求,定期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采纳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政府对所属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行政监察等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计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尊重和重视舆论监督,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委办〔2009〕107号),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并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市监察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七)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的通知(岩委办〔2010〕115号),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研究制定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县级调解中心。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委办〔2009〕14号)以及省联席办、信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暂行意见》(闽信联办〔2009〕34号),严格执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督导检查“两访一排查”制度的落实,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每个环节的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正当问题。加强信访机构、复议机构、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联系与沟通,完善调解、信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协作联动。(市信访局、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3.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手段办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加强上下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通过加强个案指导、分析研究、召开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形式,加大行政复议的监督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有2人以上承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有3人以上承办。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应诉。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依法行政,积极为所在县(市、区)、所在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问题。(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情况报告制度

市政府每年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每年要明确工作重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入推进。完善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要把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连城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和联系,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法定职责的正确履行和常规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尽快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协调、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2011年底前,编制部门要会同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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