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1〕325号
颁布日期:2011-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级

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推动龙岩外经贸跨越发展,现就加快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平台建设,增强承接能力

1.规划重点承接区域。把现有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各工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平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同时,加快建设龙岩陆地港出口加工区,加紧申报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国家级台商投资区和龙岩陆地港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平台。

2.建设完善发展平台。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员工生活区、商业、餐饮、娱乐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交通、治安等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努力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平台。要在园区内划出一定区域,专门用于承接产业转移。要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推进集约用地。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龙岩经济开发区(含高新园区)、龙州工业园区、龙雁工业集中区、陆地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园区基础设施、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物流运输扶持等项目补助。

3.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各工业园区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以引进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出口、低污染、低能耗的加工贸易产业项目为导向,因地制宜确立重点发展产业,做好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承接引进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转移项目,力争通过几年发展,加快做大做强一批特色产业园,形成集聚效应。其中,龙岩经济开发区和龙州工业园区重点承接发展机械、电子、硬质合金、生物医药等产业项目;上杭工业园区重点承接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产业项目;长汀经济开发区重点承接纺织服装、运输机械及零部件、电子、农副产品等产业项目;连城工业园区重点承接光电、新材料、电气等产业项目;其他工业园区重点承接发展电子、机械、林产、精细化工、光电、光伏、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

二、强化招商引资,做大加工贸易

4.创新招商方式。要在改进政府组团招商的同时,突出针对性,讲求实效性,全方位、多层次地组织开展小分队招商和行业(产业)招商,鼓励企业以商引商,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加强与境内外商协会、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着力引进“两头在外”的“出口型”和“配套协作型”加工贸易项目,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5.突出产业招商。以我市“十二五”培育发展千亿、500亿产业为重点,结合各承接平台发展加工贸易重点产业规划,确立招商重点,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辐射能力强的加工贸易项目。同时,注重引进加工贸易配套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不断提升加工贸易国产零部件进口替代比例。

三、着力先行先试,实行优惠扶持

加工贸易企业在享受现行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8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13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08号)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7.优惠提供加工贸易工业用地。将加工贸易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市、县两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实现加工贸易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保障加工贸易项目用地指标。加工贸易项目建设用地均可享受《关于在龙岩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转让价格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4〕396号)同等的地价优惠。对进入各工业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土地价格予以再优惠。加工贸易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业主需要确定,出让金按确定的出让年限缴纳。加工贸易项目用地依法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8.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各工业园区的企业,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由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资金进行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新办生产性加工贸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技术改造加工贸易项目,按其土地出让金财政所得净收益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加工贸易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9.实行加工贸易扶持措施。鼓励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带动出口,五年内,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在物流运输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标准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同时,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给予首次入网费及三年联网年费的全额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10.龙岩陆地港加工贸易企业优惠政策。凡具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出口占总产量70%以上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或加工贸易企业均可进驻出口加工区,并给予优惠扶持:

(1)入园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从缴纳之月起5年内,按其市、区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生产性加工贸易企业在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后,其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按地方所得市、区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所得税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按市、区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4)实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凡区内新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分别达10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给予2年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四、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发展水平

11.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市政府成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园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构建完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体系。加强外经贸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

1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和简化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严格实行审批限时制度。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加工贸易业务达到一定量的县(市、区),可申请设立加工贸易审批点,并给予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扶持。各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为主的园区配套服务体系,对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13.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对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实行年终绩效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对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予以奖励。

14.健全完善口岸大通关机制。口岸查验部门要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通关预约工作制度,加大上门验放力度,推广“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上门验放、加急通关等口岸便捷服务措施。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加工贸易企业获得出口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资格。要加强分类管理,大力实施信用监管方式,对优质出口工业品企业推荐实施免验制度。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免检验检疫费政策,对本市企业委托福建检验检疫局系统实验室检测的,一律按成本费收取,并优先协调安排、优先检测、优先出具报告。

15.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统筹市人才、劳动力等各类培训资金,建立市人力资源开发资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培养、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按《龙岩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且在岗的人才,5年内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逐年给予生活津贴;对到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作且在岗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同级政府给予3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用好市财政“10+3”产业用工培训资金,对培训城乡劳动力、推荐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的,按培训和推荐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和劳动中介组织相应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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