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龙岩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1年龙岩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1年龙岩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1年龙岩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主题,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2011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环发〔2011〕11号)要求,今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抓手,紧紧围绕保障环境安全的主线,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深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组织重点流域、工业园区和氟化工行业等环境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整治。根据《福建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铅锌采选、电镀、皮革、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排查摸底,对已确定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地区,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重金属污染危害和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涉重金属小型企业。加强重金属企业执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重金属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严把重金属企业环保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凡是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新建、改建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转变和改善重金属企业生产方式,对全市范围内初步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做到各类重金属废水分流分治、车间排放口达标。认真筛选一批重点企业安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逐步实现重金属污染排放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

2.强化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组织对铅蓄电池行业进行彻底排查,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含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生产)、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更新到12369网站上。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7月25日前,在公开媒体公布辖区内所有含铅蓄电池企业(含加工、组装和回收企业)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大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对重金属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协作,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和资质审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严格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防止纳管企业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重点检查电力企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电力企业,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严查钢铁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查处企业未经环评审批、长期试生产未验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集中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1.开展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环境专项整治。根据《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要求,组织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责令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进一步落实措施,限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改或关闭。

2.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要求,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及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继续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一是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巡查。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要求,加强流域巡查,将巡查重点向支流、小流域扩展,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大整治力度,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全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畜牧、环保、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拆除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对“禁养区”以外的,责令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养殖技术,实现畜禽废水达标或零排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关闭拆除。三是突出抓好石板材业污染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要求,组织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强化石板材行业的整治力度,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和石材加工企业搬迁入区进程,零散分布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前全部搬迁进入集中区,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停产。石板材加工集中区都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处理后废水循环使用。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林兴禄(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学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福松(市监察局局长)

游建华(市环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员:吕廷明(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李聪贤(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华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严福春(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冶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郑荧(市工商局副局长)

赖进益(市安监局副局长)

林建祝(龙岩电业局副局长)

黄万金(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黄万金副调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分阶段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7月份组织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专项督查,10月份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审批关;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督察督办,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氟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强化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的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公众监督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市、区)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97—2290196;

传真:0597—22552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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