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6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集体土地4.10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108公顷(地类为:水田1.7126公顷、园地1.0298公顷、田坎0.3042公顷、农村道路0.052公顷、河流水面0.3307公顷、内陆滩涂0.2902公顷、其他草地0.388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
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公顷;
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三)征收其它农用地-田坎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
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四)征收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60%=158580元/公顷。
(五)征收河流水面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六)征收内陆滩涂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七)征收其它草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江南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