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6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集体土地4.10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108公顷(地类为:水田1.7126公顷、园地1.0298公顷、田坎0.3042公顷、农村道路0.052公顷、河流水面0.3307公顷、内陆滩涂0.2902公顷、其他草地0.388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

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公顷;

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三)征收其它农用地-田坎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

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四)征收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60%=158580元/公顷。

(五)征收河流水面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六)征收内陆滩涂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七)征收其它草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江南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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