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2014〕153号
颁布日期:2014-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努力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助推“六新大宁德”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防优先,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不断增多,伴随着部分建设项目因生产活动不当、水土保持工作滞后引发水土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开采、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市、县两级发改、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共同把好项目审批关。

二、强化监督,努力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切实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特别是要强化对公路、铁路、园区开发、矿山、风电等对水土资源影响程度较大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鼓励生产建设单位加强尾矿、废渣等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土资源的破坏,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坚决纠正和制止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行为

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资金保证、验收、补偿费征收等行为。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后续设计、施工,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纳入有关设计文件中,把水土保持投资列入项目的总投资,确保水土保持经费落实,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各地要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应收尽收、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安排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缓解水土流失防治资金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效益。依照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行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

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制观念。以开展水保法颁布周年纪念日和全省水土保持宣传日活动为重点,结合“世界环境日”、“安全生产日”、以及“中小学水土保持普及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工作,采取设立大型宣传牌、电视宣传、印发宣传册、送法到企业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有效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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