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0〕87号
颁布日期:2010-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莆政办〔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农民利益,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福建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分解实施方案》(闽委办[2007]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153号)、市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09]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0年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夯实农业基础的方针,以全面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积极推进重点治理,狠抓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探索构建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减负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民生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中央扶持“三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补贴数额继续增加,强农惠农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必须认真抓好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真正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切实抓好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家电、摩托车、汽车下乡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抵扣、贪污等行为;切实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切实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农业保险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切加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的要求,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建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不断推进,又使农民负担不反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三类农民负担问题:

1.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作业本费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抓好征占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到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以土地整理、村庄规划、村容村貌整治为借口变相、搭车收费、罚款,严禁违法收取耕地占用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

3.农村计生乱收费的治理。严禁计生工作中简单的以罚代管,严禁擅自收取各类婚检、妇检费用,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责任单位:市计生委

(四)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一是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从源头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二是进一步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收费不公开和借公开将违规收费项目合法化的行为,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在各自收费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确保公示质量,提高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控制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的行为。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四是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局、市减负办

(五)强化监督村级组织收费。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严禁借开具证明、发放准生证之机,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搭车收费及强制变相清收税费尾欠。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要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分工协作,合力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专项治理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做好对县区减负工作的考评管理。

(二)强化监管,严肃查处。一是要组织好监督检查活动。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继续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活动,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促进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年内将组织联合检查。二是要坚持经常性明察暗访。各级减负部门要坚持将明察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常规手段落到实处,在关键时段对关键领域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了解政策落实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三是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认真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坚决退还群众,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彻底化解隐患,杜绝群众重复反映。对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等涉农专项补助资金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如数追回归位。乡镇年内发生3起农民负担案件的,实行重点管理,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群众监督。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途径,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减负政策、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补贴标准向社会公示向群众宣传,维护农民的知情权,让农民知情、参与,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深化群众对政策的理解,让群众懂得监督,善于监督,把各种可能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加重农民负担和截留、挪用、贪污各种惠农补贴资金的行为尽可能杜绝在基层一线。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做到自觉守法、正确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工作,按规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切实使群众的监督发挥有效作用。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要积极探索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源头控制与预警机制,推进农村财务网络监管;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为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创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把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引向深入。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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