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文〔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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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泉政文〔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88项,调整3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
附件:1.泉州市保留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88项)
2.泉州市调整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http://www.fjqz.gov.cn/zfb/xxgk/zfxxgkzl/zfxxgkml/srmzfxxgkml/xzxk/201601/t20160121_243746.htm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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