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15〕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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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泉政办〔2015〕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推进我市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批提速机制
(一)加大指导服务。对列入重点项目的,市发改委要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设计方案评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会同项目业主倒排时间节点,制定审批环节前的工作推进计划。市发改委要根据项目审批环节前的工作推进计划进行督查,对于不按时间节点推进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必要时,市发改委可商请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效能督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牵头进驻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审批业务指导组,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汇总出各审批部门梳理提供的各审批流程和环节、审批时限,以及申报全部材料和格式化参考模板,全程指导业主办理报批手续,帮助项目做好报批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直至项目报批任务完成。
(二)加快审批速度。项目业主要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填报,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涉及需中介机构帮助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供报表和相应的资料。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能够办理的要从快从简办理,不得超出审批时限。对需要补齐或修改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项目业主要按照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抓紧补齐补正相关资料;如需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可适当延长时间)。项目业主应对中介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时限,如中介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如期提供服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与省上沟通衔接,必要时安排专人同项目业主赴省上进行对接办理。
(三)实行容缺预审。对重大或时间紧迫的项目,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主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项目业主出具补件承诺函后,可采用容缺预审办法先行审批。项目业主在承诺函中必须明确补齐所缺的资料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出现逾期,需向相关审批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责成项目业主抓紧补齐。对超过承诺时限未达到审批所需条件或不能补齐所缺材料的项目且无客观理由的,依法注销批准文件,并告知相关单位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将相关情况报市效能办,由市效能办视情给予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绩效扣分。
(四)建立督查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效能办对项目审批过程进行督查,尤其是对审批办理时限较长的项目,要认真检查分析原因,重点检查审批部门提供的流程和要求是否有误,是否及时办理审批,需要补件的是否明确具体地告知项目业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是否给予项目业主全面、准确的指导服务;项目业主是否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指导认真填写申报材料,需要补件时是否按照审批部门的意见及时完整的补充材料。要明确各环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不认真作为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或绩效扣分。
(五)设立投诉平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设立投诉平台,听取各方面对审批服务工作以及项目建设中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业主、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管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审批服务的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及时汇总,提出办理意见,每旬整理抄报市发改委和市效能办;属于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收集转送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报市效能办,各相关主管部门要针对问题按期提出解决意见;重大问题的,由市发改委督办、市效能办配合,督办情况及时通报。
二、资金筹措机制
(一)明确资金拼盘计划。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拼盘计划时,各项目业主要与市财政局会商,根据次年建设项目推进目标要求,统筹考虑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还本付息和年度投资资金需求及资金来源可能,科学、合理测算和编制,并按程序报审。各项目分管市领导给予指导协调。在资金拼盘计划中,属于需项目业主筹措的,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组织资金;属于财政统筹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按程序拨付。
(二)加大资金监管。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筹措拨付到位,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闲置。对需通过融资偿还的贷款本息,各项目业主要做好应急预案,按时偿付,不得逾期。市发改委要对进度滞后的重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挪用资金或资金已到位但未按工程进度拨付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和通报;如是特别严重的问题,可请市效能办配合。
三、协调督促机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解决。需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对应副秘书长1周内提出协调意见;需要提交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会,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要对部门提交需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认真把关,属应该由部门自行主动协调解决的要予以退回。相关部门要按照协调意见抓好落实,市发改委要对协调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视情况予以问责。必要时,市发改委可商请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效能督查和通报。
四、进度管理机制
(一)加强安征迁管理。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限期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辖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安征迁工作计划,明确安征迁工作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确保如期交地供项目业主实施建设。
(二)加强建设进度管理。各项目业主每年年初要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表,倒排时间节点,每月组织工程进度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发改委,未按进度要求推进的项目要作出说明。市发改委要组织对纳入管理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进度严重滞后且无客观原因的要予以通报,发催办函、督办函,并抄报市效能办。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发改委通报内容定期不定期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如属施工单位原因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五、验收交付机制
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组织验收。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抓紧移交给相关部门投入使用。未按合同约定完工的,项目业主要提前专门报告市发改委和市效能办,说明具体原因,提出完工的时间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六、项目代建机制
按《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泉政〔2013〕6号)有关规定执行。凡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该规定开展代建制。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其建设单位职责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原则上不再设立建设指挥部。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七、以上工作机制适用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市领导要求按该机制管理的项目。企业项目提出申请后,经市领导同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在审批服务上给予全程指导。前期审批中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环节,如工程预算审核等,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
八、市发改委、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坚持原则,按照以上要求履行好监督、检查、问责的职责,不履行好职责的要做出检讨,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责。相关单位不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被市发改委、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通报3次以上的,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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