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陇政办发〔2015〕64号
颁布日期:2015-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陇南市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激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创意,促进和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是指其创意来自文化产业的产品设计。即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运用现代思维和理念,创作、创造、创新所形成的具有时代精神、地域特色,并受当代及今后一个时期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产品。其特征是,高知识性、高附加值、强融合性。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奖励题材内容主要涉及陇南市的优秀原创文化产业创意产品,或对陇南文化产业发展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较高经济效益,对陇南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推进作用的原创文化创意产品。资金具体数目根据当年度评审的情况和奖金需要核实拨付。

第二章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是文化创意产品得到承认,并形成文化商业产品的创意单位或个人。奖励重点是对于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陇南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产品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数额,可根据作品科技含量、社会价值、经济效益以及对陇南文化产业的带动和促进作用等方面综合衡量。奖金数额可在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形成商业产品,能产生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且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对陇南文化产业增加值有较大贡献的,最高可奖3万元;文化创意作品虽然较小,但设计新颖,形成产品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低可奖0.5万元。

第六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和地厅级奖励者,创意产品申请后经评审委员会同意,直接按所获得奖励等次给予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奖金3万元,国家级二等奖奖金2万元,国家级三等奖奖金1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金2万元,省部级二等奖奖金1.5万元,省部级三等奖奖金1万元;地厅级一等奖1.5万元,地厅级二等奖1万元,地厅级三等奖0.5万元。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奖励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为准。同一类型的不同创意产品分别获得奖励的,按一个类型对待,并按其中最高获奖级别奖励。

第三章申请和管理

第七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范围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产业类、文化商演剧目类、非遗形象产品设计类、农特产品包装类等文化产业创意产品。

第八条创意产品必须体现新颖性、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产品。

第九条评审时限和申请要求。评审工作可根据申请人申报创意产品的情况,由市文广新局初审后,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文广新局随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陇南境内或虽在陇南境外,但其申请的文化创意产品来源于陇南文化,并可为陇南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带动和推进作用的原创文化创意产品创意人。

(二)申请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良好。申请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信用良好。

(三)申请的创意产品应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符合陇南市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以奖代补申请表(单位或个人)。

2.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文化产业创意产品(图像、视频资料及实物)及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文化产业创意产品,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广新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市文广新局建立文化产业创意产品评审专家库,评审时可根据申请产品的类型,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陇南市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资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奖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放和监督

第十四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广新局按评审结果造册发放。

第十五条文化产业创意产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创意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上报材料的申请人或单位一经查实,依据《知识产权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及其他成员在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凡评审时收受申请人好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纪律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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