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实现“五年翻番”和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用项目衡量政绩,不拘一格用人才、无中生有抓项目,大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推动科学发展、转型跨越、富民强市、赶超进位、构建和谐。.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在审议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查。
十九、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市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报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市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二)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的市长办公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同时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六、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压缩时长,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抄告通知》“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区(县)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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