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政发〔2012〕164号
颁布日期:2012-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2〕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武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扶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政策。各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型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型微型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加大对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力。武威银监分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要做好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落实金融政策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武威银监分局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武威银监分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三)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要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浮利分费,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和登记费用,除登记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贷款抵押登记,距上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所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银政企合作,积极向银行推荐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项目,帮助有贷款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荐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兰州银行5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范围;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分地区、分产业、多层次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通过打包推介、批量审查、集中授信、快捷融资的方式,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直接、间接融资支持。

(五)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市政府金融办、武威银监分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要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市工信委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鼓励支持现有担保公司不断提升担保能力,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积极争取省上给予0.5%—2%的保费补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省上担保资金补助;积极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级工业发展“六大行动”专项和省级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中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机构,支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从2012年起,市、县(区)财政局要在市、县(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以后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八)对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市长金融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通过提高个人经营者起征点幅度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三、严格执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十)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市发改、工信、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补贴。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二)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基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培育和支持10家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并支持申报省级示范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争取省上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十三)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市工信委要围绕能源电力、特色化工、冶金建材和新材料、装备制造、特色食品等行业的配套服务和产业链延伸,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每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达到50户以上的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省上的资金支持;大力扶持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低廉、针对性强、便捷优良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申报国家和省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时给予倾斜支持。

(十四)健全完善统计制度。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武威调查队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我市中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加强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管理;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行特点,建立监测预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意见提供依据。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规模

(十五)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要实施分类指导,梯级推进措施,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全民创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项目建设,催生一批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左右的微型企业;引导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实施一批“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促其主营业务收入尽快达到500万元以上;指导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选好选准项目,加强企业管理,拓展销售市场,力争用1到2年的时间促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2015年前,力争每年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左右。

(十六)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要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的原则,引导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上市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面临的实际问题;对拟上市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等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优惠,力争“十二五”期间,有2-4户小型微型企业达到或基本达到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十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积极对外招商引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积极申请中央财政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市工信委要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十八)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要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类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促其快速成长。

五、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十九)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研发;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要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市科技局、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小型微型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县(区)财政局要对被新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市工信委、市人社局等部门要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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