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武戚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2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武戚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财政厅《2010年甘肃省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
1.农田防护林建设、通道绿化及村镇绿化;
2.北部防风固沙林建设;
3.南部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建设;
4.特色经济林果基地建设;
5.现有林木的抚育管护;
6.封山沙育林草;
7.林木良种繁育;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护林防火、生态林业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9.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0.生态移民补助、移民区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设施农业及与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建设形象工程、修建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
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工资支出;
3.发放各类奖金、津贴、补助等;
4.其它与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条成立由市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财政的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林业、环保、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林业局负责规划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和质量核查等。实行县区政府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县区负责编制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级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资金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直接下达县区,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属于政府采购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要相对集中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集约效应。
第七条生态功缝区转穆支付资金原则上都要采取项目招投标制。实行项目单位法入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对较小项目和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实行公示制。
第八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要按项目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对年内未完成资金支付、使用的,要追究县区、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为加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按照《武威市财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即签订专项资金项目拨付检查计划、询查、核查和项目验收),市、县区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管,自觉接受市、县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各县区要将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领导小组适时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生态功能区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县区全面自查和市级核查的方式,在县区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县区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领导小组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全面整改。
市级核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出台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完成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性等。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使用资金,对违反本办法或截留、挪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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