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1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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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类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各级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由同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同级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为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相关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和市外事侨务局。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共同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的领导,确保驻京机构清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把握原则,全面清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撤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缜密制订清理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全面清理、从严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对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确保于2010年5月中旬完成清理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粤府办〔2010〕22号文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委办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粤府办〔2010〕22号文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相关部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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