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惠府〔2011〕123号
颁布日期:2011-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惠府〔201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4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1年10月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地方政策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huizhou.gov.cn/viewdocument.shtml?method=viewArticle&id=bba17c65348fa4cf013491bb6333004c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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