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清理

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市撤地设市的实际,全市各县(市、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驻广西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工作组织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或审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督导检查相关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应当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我市驻南宁等城市办事机构。予以撤销机构: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机构,撤销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驻南宁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予以保留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因工作需要,需派驻南宁办事机构的,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精简驻我区其他城市(除南宁市外)办事机构,参照精简我市驻南宁市办事机构方式执行。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只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选派人员在市人民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人民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撤并整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按规定报批后可予保留。

3.做好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规范机构管理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依法依规妥善分流安置。

5.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二)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发挥派出地人民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人民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加强与驻在地人民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协助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转变机构职能工作;将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备案、年审和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抄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市编办:负责重新核定和规范保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商市接待办完善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中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由市国资委指导相关企业处置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国资委、财政局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特别是协助对车辆的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处(联络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接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市、区)的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5月—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各环节工作时间完成节点,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投资促进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10月)。

1.自查摸底。组织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其中市直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自查摸底工作,并填写附件1,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实施方案组织本市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并填写附件1、2、3、4,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

2.复查核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自查摸底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市投资促进局对市直单位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3.政府审批。2015年7月31日前,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清理核实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清理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实施方案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清理活动,对撤销或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拟定撤销后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统筹本辖区内撤销机构人员安置方案。清理工作完成后,派出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要形成专项情况报告报本级投资促进局备案。

2015年9月20日前,全市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予以保留或撤销的驻南宁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

5.监督检查。2015年10月8日前,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清理予以撤销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等,对未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或者违规占用、处置资产的,予以通报,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2015年11月—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8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送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全市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整理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妥善清理规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

2.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3.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汇总表

4.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表

崇政办发〔2015〕48号:关于印发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3发布机构:电子政务中心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清理

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崇左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市撤地设市的实际,全市各县(市、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驻广西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工作组织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或审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督导检查相关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应当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我市驻南宁等城市办事机构。予以撤销机构: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机构,撤销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驻南宁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予以保留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因工作需要,需派驻南宁办事机构的,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精简驻我区其他城市(除南宁市外)办事机构,参照精简我市驻南宁市办事机构方式执行。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只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选派人员在市人民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人民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撤并整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按规定报批后可予保留。

3.做好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规范机构管理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依法依规妥善分流安置。

5.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二)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发挥派出地人民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人民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加强与驻在地人民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协助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转变机构职能工作;将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备案、年审和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抄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市编办:负责重新核定和规范保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商市接待办完善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中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由市国资委指导相关企业处置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国资委、财政局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特别是协助对车辆的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处(联络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接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市、区)的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5月—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各环节工作时间完成节点,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投资促进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10月)。

1.自查摸底。组织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其中市直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自查摸底工作,并填写附件1,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实施方案组织本市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并填写附件1、2、3、4,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

2.复查核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自查摸底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市投资促进局对市直单位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3.政府审批。2015年7月31日前,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清理核实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清理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实施方案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清理活动,对撤销或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拟定撤销后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统筹本辖区内撤销机构人员安置方案。清理工作完成后,派出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要形成专项情况报告报本级投资促进局备案。

2015年9月20日前,全市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予以保留或撤销的驻南宁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

5.监督检查。2015年10月8日前,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清理予以撤销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等,对未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或者违规占用、处置资产的,予以通报,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2015年11月—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8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送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全市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整理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妥善清理规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

2.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3.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汇总表

4.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表

http://www.chongzuo.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509/t20150907_22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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