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前期已经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整治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对生产工艺、关键设备、产污环节和污染物处理排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严厉查处涉重金属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规范环境管理,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层次。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3)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擅自改变生产地点、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5)对设置暗管或利用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

(6)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和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7)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8)对2011年涉重金属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9)对存在影响到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等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治。

2.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类管理、逐一治理、从严验收。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责令企业严格按照《广西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见附件1),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注:整改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并逐一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广西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从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批准复产,确保整改工作深入彻底、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行业领先、低耗能、低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

4.对列入整治的铅酸蓄电池(含涉铅企业)、皮革、电镀等企业限期搬迁入工业园区。

5.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可行方案,引导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

(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环境监测信息。对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开展定期监测。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市环保局为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崇左供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整治行动。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和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联络人员,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把整治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协调联系人名单、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在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用地、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

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对现场检查、排查资料会审、整改督办、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审核签字确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将所有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整治行动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整改行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向社会公布整治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行动步骤

全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

(一)排查汇总阶段:2012年5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和我市下发的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并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处理意见,填写《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6月1日前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学杰、曹亮,联系电话:0771—78279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整改攻坚阶段:2012年6-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前期开展大排查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隐患集中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相关部门对纳入转型升级的企业制定预案,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规划工作。从2012年6月份起,各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填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整改进度月报表》(见附件3)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1-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后期督查,并对企业及区域整改效果检查验收,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同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情况,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汇总全市情况,形成总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

广西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应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建设规范排污口,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

监控设施。

(八)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九)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一个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毫米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取水点须安装于废水储存池内。

(7)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有条件的企业应加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条件的排放口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生产企业。

1.废水处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4)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毫米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取水点须安装于废水储存池内。

2.废气处理。

(1)在铅粉制造、合金配制、板栅铸造、和膏、极板分离及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铅尘,都应设有单独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其中,铅粉制造设备球磨机应该设铅粉收集和除尘器二级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2)在化成等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必须进行收集,安装硫酸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使用锅炉生产的企业,需对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废渣处理。

(1)企业内包括铅泥(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等含铅固废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管理,做好防渗、防泄露以及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四)皮革及其制品企业。

1.废水处理。

(1)废水应采用二级生化方式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2)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必须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3)车间地面要经防渗处理,不得渗漏、外溢。

(4)皮革企业(园区)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废气处理。

(1)使用锅炉的,锅炉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装置,废气排放须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相应标准。

(2)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必须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或取缔。

3.废渣处理。

(1)配套污泥压滤机对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压滤后处置。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生产中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

(五)电镀企业。

1.废水处理。

(1)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2)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应采用碱性氯化、电解或臭氧氧化等方法等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4)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5)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废气处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3.废渣处理。

(1)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3)生产中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

(六)电解锰企业。

1.废水处理。

(1)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排放口做到达标排放。

(2)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建设规范排污口,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4)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严禁生产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2.废气处理。

化合车间的硫酸雾采取吸收法处理,电解车间安装玻璃钢制轴流风机,采取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方式增大车间换气次数,降低车间内无组织逸出的氨气、少量硫酸雾浓度。

3.废渣处理。

(1)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务期满的渣库必须要覆土植被;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3)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5)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6)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要求进行仓库式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的建设和管理,或者销售给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

(7)精滤渣和阳极泥应全部回收利用。(8)锰矿粉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七)铁合金企业。

1.废水处理。

(1)水循环利用率达95%以上。

(2)电炉炉体和电炉变压器冷却水和冲渣水,均闭路循环,不外排。

(3)锰矿、焦炭、富锰渣等原料须建有原料棚堆放,修建完善原料场及厂区集排雨水沟渠,防止雨水径流冲刷原料流失污染环境。厂区集排雨水沟渠末端设置沉淀池,对厂区初期雨水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定期对初期雨水沉淀池进行清理,沉渣可作为生产硅锰合金的配料消纳。

2.废气处理。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应与项目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并加强管理,确保除尘设施高效运行和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出铁口须设置集烟罩,烟气经烟罩、排烟管引入矿热炉烟气除尘系统一并采用非热能回收型干法(袋式除尘器)净化,使处理后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正常运行状态下,旁路阀门必须锁死,禁止通过旁路偷排。废气排放口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3.废渣处理。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建设水淬渣和废耐火材料临时渣场,渣场地面进行砼化,水淬渣滤出水及淋滤水应引入冲渣水池作为冲渣用水,不能外排,水淬渣外运应控制其含水率,尽量避免运输环节对环境造成污染,并按协议及时外运综合利用。

附件

附件下载:崇政办发62附件2、3、4

http://www.chongzuo.gov.cn/html/201288/n096414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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