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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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9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通过当面、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实名向市“双违”整治办公室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人员。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与举报人同等对待。
第三条举报提供的线索和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经市“双违”整治办公室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四条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五条举报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违法建筑或非法买卖土地的具体位置,要求标明所在的村、屯或街、巷(有门牌号的提供门牌号);
(二)违法建筑或非法买卖土地的面积(大概数),违法建筑层数(或是否属于刚打地基);
(三)违法建筑的户主姓名或非法买卖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姓名;
(四)违法建筑或非法买卖土地的不同角度的照片。
第六条有奖举报范围
中心城区(环城路内)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每宗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举报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每宗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八条举报受理
市“双违”整治办公室负责举报的受理和核实工作。自受理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市“双违”整治办公室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以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方式报批。举报奖励经审定批准后,通知举报人到市“双违”整治办公室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举报人确认方式
市“双违”整治办公室要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后给予奖励。
(一)凭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含照片)与所掌握的“双违”行为资料进行核对,确认为未掌握的线索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宗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市“双违”整治办公室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举报线索的受理和调查核实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在办理举报工作中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双违”整治办公室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负有“双违”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双违”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现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的情况。
第十四条各区“双违”整治办公室于本办法批准后,将先期查实的“双违”台账报市“双违”整治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的“双违”情况,查实后每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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