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3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2日
贵港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精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传播能力,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立“监测到位、预警及时、信息畅通、覆盖面广”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防灾减灾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快捷、应对高效,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气象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实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1.加强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天气雷达项目建设,尽快解决落实好天气雷达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配套经费、雷达运行保障经费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山洪地质灾害气象保障工程和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落实配套经费,加快推进县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密和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自动气象监测站网,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强化气象、国土、水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能力,实现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沿江、公路铁路交通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农业重点种养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旅游区、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区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学校、旅游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2.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加快推进贵港市精细化天气预报系统建设,提升乡(镇)和易灾区重点村屯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加强粮食生产核心区、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建立西江流域致洪暴雨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气象风险预警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防御暴雨洪涝和山洪地质灾害能力。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火灾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天气预报。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切实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3.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水文、测绘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编制并实施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法开展暴雨、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提高基层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在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工程项目、风能太阳能和云水资源开发、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特别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重要通信、广电设施的雷电防御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实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雷电灾害灾害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1.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及流程,进一步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预警发布“绿色通道”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2.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展预警信息发布功能,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并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各种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播电视、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中国移动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预警短信“绿色通道”的需求,配合气象部门制定工作机制,建立畅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安排最优先级别的通道,保证在第一时间向灾害预警区域的全网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4.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学校、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中小河流、水库、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大气象灾害高风险区等,建设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设施,提高预警信息接收时效性和针对性。充分利用气象影视节目、气象网站、微博、博客、网上社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等,为公众提供灾害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5.强化预警信息向基层防灾一线传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向农村地区传递,采取多站合一或专门建设的方式,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标准,在每个乡镇和社区建立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
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气象信息员传递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各乡镇、每个行政村要安排一名气象信息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原则上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和应用指导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情。各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专业合作社等单位负责人、乡村种养大户也要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建设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
1.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保、铁路、水产畜牧兽医、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事、粮食、红十字会、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等气象灾害防御中的重要事项。
2.强化防灾避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域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出台当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灾害防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建设,及时组织检查评估和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协调领导机构(机制),建成有地方编制和经费的气象防灾减灾机构。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的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气象信息员队伍稳定并发挥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建设共同推进。
(三)强化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灾害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要通过应急演练、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预警信号和避险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相关部门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各类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有效性,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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