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贵政办〔2012〕3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57号)要求,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供养标准的幅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提高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上新台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