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贵政办〔2012〕3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57号)要求,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供养标准的幅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提高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上新台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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