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河池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了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是充分利用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摸清“十一五”末污染源情况,为合理确定“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基数,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奠定基础。

二、更新调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我市动态更新调查对象是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含机动车)、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分为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两部分。工业源和农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生活源全部为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部纳入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采用发表调查方式逐一核算排放量,非重点调查单位采用估算方法核算排放量。

1.工业源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分为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为国家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结合2009年更新调查情况,以地市级为单位筛选出2010年度更新调查发表调查单位的初步名单。

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均要纳入重点调查单位,其余为非重点调查单位,以市级为单元进行估算。

对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或预计建成、验收的企业及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且符合发表调查单位的筛选原则(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0年排放量大于各地区4项主要污染物按单因子筛选占85%排放负荷的污染源排放量中任何一项的最低值,或上述4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省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值,或危险废物排放量≥50吨,铅、铬、镉、汞、砷重金属产生量>0的要补充纳入重点调查名单。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发表调查单位名单。

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基础调查单位填报,杜绝企业群。

2.农业源

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调查对象,其余为非重点调查对象,以县(区)为单元,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3.生活源

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生活源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全部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对象中,逐个发表、全面调查。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三、动态更新调查时间安排

2011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1月-12月,开展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比例;组织技术培训;申报工作经费、落实人员机构。

2011年1月2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入户调查,填报调查表、审核调查表、录入调查表。

2011年2月28日前,各县(市、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完成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上报我市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2010年3月15日前,我市组织各县(市、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完成地级市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

四、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一)河池市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农业部门、水产畜牧部门、环保部门配合开展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更新调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更新调查。

(二)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并对辖区上报数据负责。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发表填报和数据汇总;河池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的调查工作把关,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负责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环境统计和污染控制(总量)部门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数据现场核查。

五、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各县(市、区)要对重点调查名单进行核定,核定后的意见盖章后返回河池市环保局备案。重点调查表要发放到户,所有表都要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并及时解决。

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县(市、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调查结果负责。

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动态更新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根据国家要求,地方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对调查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查。市环保局对县(区)上报调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列出问题清单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调查对象的30%。

六、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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