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336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5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市长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除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未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研究中心根据专项督查职责分工,负责将市长的批示件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动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以“河政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促检查也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反馈报告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相关批示领导同志。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将本科(室)负责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专项督查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20日内办结反馈。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督查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五、专项督查通报制度

一年内3次未能按时完成专项督查工作任务,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科)室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市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