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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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河池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内部审批效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内部审批效能为目标,对全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通过清权、确权、控权,实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的范围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行政内部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本通知中适用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是只面对其他机关或者面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不面对社会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对以下范围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1.2010年全区开展第5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经过全区开展第5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2010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合称《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在《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中有个别属于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要全面梳理,进一步界定哪些项目属于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2.对没有列入《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但属于有合法设定依据、现行有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也要进行清理、予以确认。
3.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目前仍在实施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必须进行清理、予以取消。
(二)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次清理除对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外,还需要对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对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没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
2.下列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1)没有合法设定依据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2)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3)由自治区自行设定,长期未实施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4)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二)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标准。
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按照合法设定依据所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
四、清理的主体
本次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市直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由其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五、清理的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时间:2013年2月24日前)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认定标准,对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界定为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的要求提出保留、取消或下放的具体意见。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要认真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如实填写《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清理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本地区、本系统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具体的清理意见,包括保留、取消或下放县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据和理由。
2.市直有关部门要在2013年2月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2月24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务必按照各自时间要求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和填写好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送市法制办公室,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集中审核阶段(时间:2013年2月25日前)
市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三)审核意见上报阶段(时间:2013年2月28日前)
市法制办公室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六、组织机构
成立河池市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瓦其石格市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苏宏念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正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陆洁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韦明山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苏宏念兼任。
七、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清理后公布保留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将要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清理后予以取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因此,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成清理工作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法制办联系具体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二)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针对清理范围,及时组织清理,认真填写并及时报送有关表格,不得瞒报、漏报。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定把关。对逾期不报送清理意见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将视为同意予以取消。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卢安然;电话:2307806、15807789639;传真:230780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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