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4〕62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政发〔201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经三届市委常委会第75次会议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

(一)切实放宽准入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等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改革优化审批准入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对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申请报告核准前的各种前置要件只评估一次。实行项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分离,核准前置只需提供土地、环评、规划、节能审查4个要件,其它事项审批手续可以放到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设置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备案后,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环保、林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的申请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切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独资、合作、控股、参股、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和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与相关服务等活动,支持投资或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美术馆、剧场、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支持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项目。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发展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现代商贸业、信息与科技服务、电信业、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简化连锁企业许可证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尤其是积极参与产权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来宾本地资源优势,在废渣回收循环及综合利用、糖业循环深加工、拉长茧丝绸产业链、拉长有色金属产业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八)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扶持帮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九)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者改为登记备案制。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期限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国家法律规定暂不执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行业外,允许资金不足分期认缴的企业先行登记。

(十一)创新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延续性,在不重名的前提下继续保留使用原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字号和商标使用权。

三、加大财税扶持

(十三)贯彻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自治区取消、降低的一批证照类、审批类、管理类收费政策。

(十四)加大企业税收优惠支持。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五)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用和服务性收费。

(十六)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帮助非公有企业争取上级科研和创新专项资金扶持。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在争取自治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研发和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也要在各自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规模,不断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市场开拓、信用担保、规划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优化供地方式

(十八)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空间。实行土地动态储备机制,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重大发展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从机制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

(十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二十)优化支持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除房地产用地开发外,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若拍卖取得的,政府给予适当土地补贴;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及时受理,及时审查,特事特办。对非公有企业重大项目用地‘招拍挂’地价按最优惠价出让,对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审核审批和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用地及时落实。

五、支持自主创新

(二十一)加大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将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指导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二十二)支持增加研发投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同等的支持政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二十三)扶持内部创新。实施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树立质量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鼓励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和参与标准制订,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资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四)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合作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型企业支持扶持政策,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区内外企业合作,开拓市场,共同发展,做大做强。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向产业链中高端发展,从单纯加工制造向研发、营销延伸。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型。引导商贸、餐饮、旅业等传统服务行业的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引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模式。结合“柳来河一体化”发展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和异地改造提升,加快现代物流、现代商贸、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六、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发展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支持成立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小额贷款公司,积累资本和经验,创造条件转为其他股份制金融机构。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组织专门人员、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从经营期培训、股份制改造、引入风险投资、引入合作券商、上市辅导到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辅导和帮助,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手段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注册地在来宾、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

(二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

(二十九)强化担保服务。对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运用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方式。

七、培育强优企业

(三十)支持加大人才培训。在2014-2017年培育期内,每年以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事后审计。注重发挥我市大专院校、职业学院在培训非公有制企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十一)支持加大市场开拓。协助开展产业合作对接,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符合相关产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各类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活动,并予以重点推介。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品牌的支持力度,鼓励其争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著名商标、老字号、专利产品)。

八、健全服务体系

(三十二)建立市发展非公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招商局、市工商联、来宾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集聚吸引人才。认真落实各类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政策,完善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区外优秀人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将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

(三十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十五)解决好民营企业员工的生活问题。对民营企业员工只要长住来宾二年以上的,可以迁入户口。凡户口已迁入来宾的,子女入学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入学待遇,其他按《来宾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细则》办理。

(三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并提供详细指导和优质服务。对市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产品试点推行政府首购。对经认定为本地民营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纳入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

(三十七)各级监察部门要密切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加强领导。把民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地位。建立市领导、部门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非公办)设在市委统战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建立科学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加强监测分析。不断完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强化督查考核。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健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综合评价和目标考核体系,将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之一。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十)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措施,广泛宣传民营经济的突出贡献,广泛宣传和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态势,在全社会营造“重商、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荣誉感。组织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推介来宾,推荐项目,招商洽谈。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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