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各类学会财政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各类学会财政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9〕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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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各类学会财政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9〕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属各类学会财政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宁市市属各类学会财政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市属各类学会的财政经费补助标准,促进各学会健康发展,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财政补助经费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经费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并由曾任我市厅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任会长(不包括任名誉会长)的学会,市财政按10万元/个·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工作经费。
(二)开办经费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新成立的学会,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开办经费5万元。
(三)交通工具购置及车辆运行费
1.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各类学会车辆购置费及车辆运行费,学会开展工作需要用车的,可从挂靠单位(或办公地点所属单位)申请调剂安排。
2.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并由曾任我市厅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任会长(不包括任名誉会长)的学会,经专题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可酌情给予购置区内产车辆作为工作用车。但车辆运行费由学会自筹资金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其他需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由各学会提出申请并经其挂靠单位审核后,专题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除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外,市财政不予安排补助经费。
二、市财政补助经费开支范围
(一)学会办事机构的正常运转运行费用。
(二)开展科普活动、课题研究等活动的开支。
(三)订购业务必需的书籍、杂志资料和小型仪器设备的开支。
(四)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五)邀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考察和派出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以及其他外事活动所需的开支。
三、市财政补助经费的申请及管理
(一)符合财政补助经费范围的,市属学会应在市本级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时,向其所挂靠单位(或办公地点所属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列入其所挂靠单位的部门预算编报。
(二)学会所挂靠的单位具体负责挂靠本单位学会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经费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财政局批复后,根据学会开展工作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市属各类学会要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经费,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公款旅游娱乐、提高个人福利等开支。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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