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7日
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4〕38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C}一、{C}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市7个县(市、区)所辖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本次全国地名普查为期4年,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8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各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9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定员定责、搜集资料、制定方案、经费预算、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
2015年1月至12月:各县(市、区)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调查、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2016年1月至9月:各县(市、区)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市、县、乡三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我市根据各县(市、区)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适时对7个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市级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整改完善意见。符合国家普查成果要求的,上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申请国家验收。
(三)完善建档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普查成果通过国家验收后,组织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普查总结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一式4套。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成果。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各县(市、区)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地名普查办在普查过程中将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各存1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我市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各地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职责分工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协调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审核报批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市地名普查办。
拟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制定技术规范;负责地名普查的组织、业务指导、联系协调、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和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形图、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住房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政管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我市所需旅游风景名胜区(点)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市第二次公路普查、第三次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区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和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铁路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交通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梧州机场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梧州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即撤销。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及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此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各县(市、区)要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中央、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成果质量。各县(市、区)要组建具有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严格工作方法、步骤和标准,严谨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外聘技术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稳妥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严伯贵副市长
副组长:陈景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颖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雷华声市民政局调研员
吴正全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玮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伟杰市工信委副主任
李俊辉市民委副主任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乃团市财政局副局长
万桂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立程市住建委副主任
秦清泉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邓颖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剑彪市文新局副局长
茹恩南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论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建市林业局副局长
邓乐市工商局副局长
黎建永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江琳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温康文市铁路办副主任
范敏市志办副主任
莫伟坚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义新元梧州机场公司党委书记
李登鹏梧州军分区作训办主任
潘雄森万秀区副区长
易洁长洲区副区长
邓行智龙圩区副区长
莫玄湘苍梧县副县长
李槐岑溪市副市长
成杰藤县副县长
唐经健蒙山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雷华声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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