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5〕224号
颁布日期:2015-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5〕22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华侨和非本市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关心和支持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和非本市中国公民,可以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招商引资,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外事侨务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符合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和各人民团体推荐,推荐材料(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符合梧州市荣誉市民推选条件的对象,也可直接向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申请。

第六条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授予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证书,并给予相应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便利和服务。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梧州市荣誉市民实行动态管理,授予时效一般为3年。每3年开展一次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第九条被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存在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2003年6月24日公布的《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梧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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