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玉政办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90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玉发〔2009〕13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关于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和谐玉林”的总体要求,破除重城轻乡的思想,以观念更新为前提,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统筹发展为目的,着力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推进“三个集中”,促进“三化联动”,创建“六个示范”,实现城乡规划发展目标相协调、部署相适应、成效相促进,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双向受益、协调发展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以推进城乡规划体系一体化、制度一体化、管理体制一体化为主要举措,科学划定城镇和乡村规划区,突出城镇、乡村各自特色功能,设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城乡一体化路径,着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城乡产业布局、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社会事业、城乡政策措施六个一体化,实现城镇与乡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三、具体措施

(一)推进城乡规划体系一体化

1.积极探索“三规”协调机制。“三规”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要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发挥其在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纲领性作用。城乡总体规划要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力争形成“以规划引领土地、以土地保障规划”的新格局;进一步加大生态资源保护力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2.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构建宜居宜业、特色明显的城乡一体规划建设新格局。在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根据我市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适时开展“全域玉林”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各县(市)也要相应修编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以城乡规划为龙头,对城镇体系、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进行整体考虑,打破城乡规划分割的格局,推动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形成“一个核心,两条发展主轴,两条发展副轴,四条发展支轴,五个主要节点”的城镇空间结构,因地制宜,突出不同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方向和特点,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的发展格局,促进中心城和镇村、城和乡的一体化发展。

3.把城市新区和重点镇作为突破点,重点推进两条城镇发展主轴沿线城乡规划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三个新区,推进产城融合发展。高标准、规模化、组团式推进玉东、玉柴、龙潭新区建设,使其成为产业高端化、经济现代化、城市特色化的创新高地和产业高地。在新区的建设过程中,要着力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的工作机制,率先开展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研究、编制、实施和评估工作。重点镇要利用扩权强镇契机,充分发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的作用,加快交通、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重点镇综合承载力。以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加快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以工业集中区建设促进重点镇建设,带动农村人口向重点镇转移,把重点镇建设成为区域内特色明显、城乡一体化规划带动作用较强的区域经济中心。

通过城市新区和重点镇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突破,进一步加快“玉-北-福”一体化核心区以及“兴业县城-玉林中心城-北流城区-容县县城”城镇带、“玉林中心城-博白城区-龙潭镇”沿线城乡规划一体化进程。

4.组织开展全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以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协调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1)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玉东、玉柴、龙潭新区范围内的镇以及市级以上重点镇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2)在2013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乡镇和村委所在地村屯、中心村,以及交通干线沿线50户以上自然村的规划全覆盖,发挥村镇规划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引导镇村合理布局和适度集中建设,引导产业集聚与劳动力转移,推进资源和设施集约利用,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公共资源配置和人居环境。

(3)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进一步明确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编制重点以及实施效能,按照新一轮城市、县城、城镇总体规划的思路,结合城镇化目标与进程分步骤有序地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分类指导,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村新貌。

(4)到2015年,全市基本构建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种法定规划为主,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等共同组成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推进城乡规划制度一体化

1.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制度政策体系。市住建委要及时出台与《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衔接的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城镇重点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步伐,出台《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补充符合玉林市村镇规划建设特点的技术规定,包括《玉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玉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使村镇规划编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抓紧推进《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制定一系列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政策办法,研究解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村镇房屋产权制度、村镇违法建设处罚制度等具体问题。

2.提出有针对性的城乡一体化土地政策和产业、交通发展政策。市国土部门要尽快完善和细化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积极探讨建立年度用地指标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结合的新机制,充分利用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只征不转、征转分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市发展改革部门从完善城镇功能和改善城乡环境出发,尽快制订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产业发展指引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结构升级、效率提升,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市交通运输部门从加快城乡道路建设步伐、完善城乡道路网络出发,积极研究出台加大农村道路、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和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多渠道融资投入到城乡交通设施建设中,促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进程。

(三)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体化

1.建立市、县、镇、村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体制。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起“统一规划、分级审批、重心下移、加强监督”的市、县、镇、村一体化规划管理机制。理顺市、县规划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前提下积极主动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审批中和规划编制审查中的作用。

2.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充实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站的人员力量。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城乡规划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城乡规划人员的技术水平,构建基层村镇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机制。

3.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落实《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按计划执行。各地每年要安排专款统筹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基层村镇规划管理,保证村镇规划全面推进。

4.建立并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1)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严格执行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及附图附件名称等。

(2)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不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范围。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乡规划确定乡村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乡村规划区内实施。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一,各县(市)所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在上述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玉柴新区、龙潭新区已批准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玉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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