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2013〕56号印发了《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该测评办法实行近一年来,对促进各市(州)、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增比进位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集到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测评办法的科学性,区别对待不同条件的县,省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测评办法调整意见,即:将全省88个县分类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增加关岭等1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为第三类,对列入第三类的县,取消GDP考核指标,相应增加现代高效农业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和权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各地创先争优、增比进位、赶超跨越的发展态势,积极引导地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具备新型工业化发展条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走特色发展路子,提高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调整修订《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如下。
一、测评对象和内容
对9个市(州)及88个县(市、区、特区)进行测评,综合反映每年半年和全年市县经济增长、结构优化、质量效益、科技进步、生态环境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展状况。其中,县级分为“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和“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分别测评。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根据省建强办提供的名单动态调整,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关岭县、紫云县、赫章县、江口县、望谟县、册亨县、剑河县、雷山县、荔波县、三都县。
二、指标体系和权重
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测评指标设置一致,包括经济总量、投资规模、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与就业、财政税收、居民收入、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等8个方面,共35项指标。其中,经济总量指标3项,投资规模指标4项,产业发展指标10项,科技进步与就业指标4项,财政税收指标4项,居民收入指标5项,生态环境指标4项,群众满意度指标1项。
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测评相关指标,重点对居民收入增长、现代高效农业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展状况进行测评,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农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财政与金融、投资与消费、科技与人才、就业与收入、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8个类别,共33项指标。其中,农业发展类指标4项,旅游产业发展类指标3项,财政与金融类指标4项,投资与消费类指标6项,科技与人才类指标2项,就业与收入类指标7项,生态环境类指标6项,群众满意度类指标1项。
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和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测评指标权重分别设置。市级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2%,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1%,产业发展类权重为24%,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9%,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4%,居民收入类权重为17%,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经济强县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3%,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2%,产业发展类权重为20%,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9%,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4%,居民收入类权重为19%,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非经济强县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4%,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2%,产业发展类权重为19%,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7%,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5%,居民收入类权重为20%,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指标体系及权重详见附件1)。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测评农业发展类权重为16%;旅游产业发展类权重为7%;财政与金融类权重为12%;投资与消费类权重为14%;科技与人才类权重为4%;就业与收入类权重为24%;生态环境类权重为2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指标体系及权重详见附件2)。
三、测评方法
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均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一是计算单项指标分值。首先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再加权计算该项指标分值。二是计算综合测评分值。运用综合加权法,将加权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得到综合测评分值。三是排位。分别运用单项指标分值和综合测评分值,由高至低进行单项指标排位和综合排位(具体方法详见附件3)。
四、组织实施
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建强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省投资促进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电力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完成(职责分工详见附件4)。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加必要投入,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把数据质量关,依法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准“源头”数据,并加强测评数据的评估与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测评数据客观真实,高质量完成测评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施行。
附件:1.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及权重.docx
2.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及权重.docx
3.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方法
4.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3
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方法
一、分类测评
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按市、县两级分别开展。
(一)市级测评对象为9个市(州)。
(二)县级测评对象为88个县(市、区、特区)。将88个县(市、区、特区)分为“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和“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进行测评。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三)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均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测评。
二、计算单项指标分值
在计算单项指标分值时,首先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测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再加权计算该项指标分值。测评指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测评指标体系中,除“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差的绝对值”和“贫困乡镇发生率”为逆指标外,其余指标均为正指标。
正指标标准化处理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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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指标标准化处理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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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Zi为第i个指标的标准化值,Xi为第i个指标的实际值,Ximax和Ximin分别为第i个指标市、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处理之后的指标标准化值取值范围均落入[60,100]内。
将指标标准化值乘以其权重,得到该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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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i为第i个指标的分值,Wi为第i个指标的权重。
三、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法
经济发展群众满意度分为满意、较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种类型,其数据是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而得。
该指标委托贵州统计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获取。群众满意度分值调查测评方法如下:
首先,对每一个问题的不同答案赋分。回答“满意”记为A,赋100分;“较满意”记为B,赋85分;“一般”记为C,赋70分;“不满意”记为D,赋50分。
其次,计算每个问题的平均满意度(qn)。计算公式为:
20.png
式中,An、Bn、Cn和Dn分别为每个问题回答“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的个数,n为问题个数。
最后,计算经济发展群众满意度(Q)。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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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综合测评分值
将经过加权处理后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得到综合测评分值。计算公式为:
22.png
式中,S为综合测评分值,i为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中的指标个数。
五、排位
分别运用综合测评分值和单项指标分值,由高至低,进行综合排位和单项指标排位。
(一)综合排位。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运用综合测评分值,由高至低分别进行排位。
(二)单项指标排位。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运用单项指标分值,由高至低分别进行排位。
(三)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别运用综合测评分值和单项指标分值,由高到低单独进行排位。
六、指标数据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指标可使用预计数或缺项方式处理。
附件4
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共同形成合力,确保测评工作顺利开展。
一、部门(单位)职责
省统计局:负责综合测评的计算;负责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人均GDP、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生态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耕地产出率的农业增加值、非粮农业增加值占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经济发展群众满意度,用于计算人均指标的年平均常住人口等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委组织部:负责每万人人才资源数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建强办:负责提供经济强县名单。
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财政厅:负责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产出率的耕地面积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农委:负责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总产值、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总产值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配合非粮农业增加值占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指标数据的提供。
省商务厅:配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提供。
省林业厅:负责营造林任务保存率、森林覆盖率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地税局:负责地税收入、地税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增长速度、过夜游客人数占游客总人数比重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扶贫办:负责贫困乡镇发生率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国税局:负责国税收入、国税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增长速度、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负责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二、工作要求
(一)测评指标数据。各责任部门(单位)按9个市(州)、88个县(市、区、特区)提供测评指标数据给省统计局。
(二)报送方式。各责任部门(单位)提供数据资料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其中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时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按时提供,逾期不得更改测评数据。
(四)数据使用。测评数据经省政府审定前,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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