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3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3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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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3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3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三亚市2013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肉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2〕78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和仔猪补栏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1〕136号)精神,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养猪积极性,不断壮大规模养殖场(户),扩大生猪饲养总量,保障猪肉稳定供给,平抑市场物价,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三亚农村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计划目标
通过补贴,提高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调动饲养户积极性,扩大生猪生产,实现“增总量、抑物价、保供应、促增长”的目标。
三、补贴原则
(一)坚持扩大生产与平抑价格的原则。将重点扶持养猪场(专业户)扩大生产与确保增加出栏量相结合,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抑制通涨。
(二)坚持财政补贴和养殖户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统筹安排,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散养户等给予补贴,通过补贴带动养殖户投入。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散户的原则。对存栏能繁母猪进行补贴,优先支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猪场、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同时兼顾散养户。
(四)坚持规范透明与公开公平的原则。补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大宣传力度,让养殖户充分了解财政补贴的内容、对象、标准、方式,保证财政补贴规范透明,公开公平。要将计划安排补贴的对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规模发展与标准生产的原则。将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与促进生猪疫病防控、粪污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补贴对象
三亚市辖区内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散养户、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专业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是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五、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直补以每头补贴150元为基本标准,按10个档次,每个档次每头增加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即能繁母猪存栏量:(1)9头以下,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150元;(2)10—4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170元;(3)50—9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190元;(4)100—14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210元;(5)150—19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230元;(6)200—24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250元;(7)250—29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270元;(8)300—34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290元;(9)350—399头,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310元;(10)400头以上,按实有存栏量每头补贴330元,最高补贴不得超过20万元。
六、补贴程序
1.散养户能繁母猪补贴由镇区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站、村委会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调查统计,村委会主任和防疫员签名,经镇区畜牧兽医站核实签名,报市畜牧兽医局核准后,经镇区畜牧兽医站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畜牧兽医局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养猪场(专业户)能繁母猪补贴对象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登记,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签名,公示无异议后,以转账或“一卡通”等形式直接拨付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资金安排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2〕148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市能繁母猪补贴资金135.698万元,市财政2013年预算安排能繁母猪补贴资金174万元,两项合计309.698万元。
八、资金使用期限
2013年4月1日至12月20日止,12月20日前要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使用完,确保补贴资金及早发挥最大效益。
九、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成立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补贴的日常工作,分解细化补贴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补贴的指导、监督和核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从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二)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补贴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本方案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领取补贴后时间不足2个月将能繁母猪出售(包括宰杀)的,全额追回已发放补贴并在两年内不得享受畜牧业各项补贴,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政策扶持。为促进补贴资金发挥更大的效应,要加大政策、资金、科技扶持力度,建立龙头企业、种猪场、专业合作社带动养殖户养猪增收新机制。市畜牧兽医局要积极指导养殖场(户)改进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生猪生产水平。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要千方百计扩大母猪饲养量,提高仔猪成活率,增加对散养户仔猪供应量,努力促进牧业发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五)督促检查。补贴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市畜牧兽医局于4月1日前拟定《2013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将全市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接受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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