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保定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则,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现状
到2009年底,全市总人口为1155.28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149.08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2.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107.39万人,城镇60岁以上老年人41.69万人。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69所。农村五保供养机构135所,其中投入使用的106所,正在建设的29所,总床位数18291张;全市已营业的社会养老机构34家,其中公办3家,床位790张,民办31家,床位2625张。在21个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室(爱心助老站),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市社区服务中心与中国移动联合建设的为全市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生活帮助以及主动关怀的老年人救助指挥系统,已在市区逐步铺开;全市全面开展了农村五保“手拉手”助困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院户挂钩”的供养方式,供养五保对象8800多人,占全市五保总人数的24.5%。
三、“十二五”期间我市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全市老年人口比例将持续提高,按照保定市总人口7.8‰的自然增长率(市计生委提供数据)和全国老年人口3.25%的递增速度(国家公布的平均数据)测算,到2015年,预计全市人口将达到1210万人,老年人口将达到180.61万人,占总人口的14.92%,其中城镇老年人口50.51万人、农村老年人口130.1万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人口年龄结构、城乡分布、收入水平,以及养老观念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养老服务需求也将出现新的变化。
一是养老服务需求增加。老年人口绝对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提高,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将进入老年,一对夫妇照顾4位老人的家庭、空巢家庭将成为普遍现象,依赖社会养老的需求将越来越多。按照到2015年3%的城镇老年人口、占农村人口总数3‰的农村老年人需机构养老测算,入驻机构养老的总人数将达到4.19万人。
二是对养老服务水平的要求提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可支配财富的增多、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老年人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年人本身和老年人子女对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将会日益提高。
三是养老服务内容范围扩大。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人们对养老服务的需求由单一的生活护理照料逐步向健身康复、医疗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样化服务转变,养老服务内容将不断拓展。
四、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
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关爱、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社会服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服务格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有机构、有场地、有网络、有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984张以上,总床位数达到41900张以上。力争3%的城镇老年人、占农村人口总数3‰的农村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其他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投资建设一所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一所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等闲置资源,至少建成一所不低于200张床位规模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公办示范性服务机构床位数不少于6400张。同时,继续推进“三院合一”建设,对现有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日间照料等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二是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4600张以上。三是培育养老基地建设。以服务首都老年群体为重点,在环首都的涿州市、涞水县、高碑店市分期分批建设养老基地,养老基地容量分别不少于2万人,要同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三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要求,在城市街道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设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站,具备临时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功能。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可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没有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办等部门《关于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办字〔2007〕72号)的用房中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用房。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展开的同时,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三院合一”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或中心敬老院等设施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建立特殊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保障机制,对于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特别是“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高龄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出资,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必要的限时限额服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事务代办等服务。
(三)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市为民社区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立入网老人和入网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信息库。通过12349便民利民服务热线和老年人紧急救助服务系统,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以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体系为平台,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为居家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紧急救援、临时托养、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积极指导规范为老服务单位搞好服务人员专业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能力。积极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与为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家政服务机构、慈善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志愿服务。特别是各社区老年协会要积极组织动员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通过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等形式,开展社区内老年人互助活动。
五、保障措施
发展老年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构建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包括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运营补贴、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措施,搞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人员配备。
(三)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区控制详细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时,要把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人福利设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养老福利设施,尽快编制《2011—2015年养老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冀政办函〔2007〕1号和《2011—2015养老设施规划》要求,该划拨的划拨,该出让的出让,确保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四)完善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在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融资,运营税费,水、电、燃气、暖、通信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等方面按政策给予优惠。
(五)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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