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附件:

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13〕22号)要求,为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就近期全市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继续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总额控制、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和初步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制度,杜绝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出现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和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不断完善城镇医保的市级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市级统筹。提高医保及新农合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医改中的补充作用。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推进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管理职责和经办资源,待国家、省整合意见出台后制定我市实施意见。(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考核机制,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用药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市卫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2.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013年底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确定青县作为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推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临床合理、规范、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40%以上,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以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创新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岗位聘用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情况,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考核方法要简便易行、重点突出。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每年至少1次;医疗机构内部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若条件允许可以每月1次。单位收支结余部分的50%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解决空编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常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经常性补助机制。核定行政区域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纳入预算,足额保障。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补助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保障配套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

5.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快推进4004个行政村集体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2013年底前实现全市行政村集体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大村卫生室规范整合力度,切实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体系,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医疗设备。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现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目标。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落实配套经费和建设用地,支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6.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至44%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实行按季度先预拨70%,剩余30%考核后结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卫生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按照每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不少于8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专项补助。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提高辖区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水平。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基金,出台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县级政府要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将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将较大的修缮工程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统筹财政资金,依靠村医和村集体力量多渠道解决村卫生室日常办公经费问题。(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7.探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等待遇问题。结合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村医到龄退出(男60周岁、女55周岁)机制和考核退出机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解债务资金,201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监测评估,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和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事项的新办法。(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建立价格长效调控机制和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县(市、区)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合理调整医药价格,做好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平衡衔接工作;完善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将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的任命、医院的财政补助和奖励以及医务人员的薪酬挂钩。健全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分配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管理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重点监控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断行为。(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规范诊疗行为,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省、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和中医特色专科建设,进一步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鼓励和引导境外资本合资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细化、量化2013年度社会资本办医目标,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2.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创新政府定价形式和方法,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快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品种全面实行电子监管。(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

3.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继续免费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孕产妇和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达到省目标任务,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23%以上。县(市、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研究制定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目标任务,创新考核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农村厕所改建,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要覆盖50%以上县(市、区)。(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5.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按照省下达的任务安排,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鼓励和引导卫生人员到基层地区服务,提高和改善基层医务人员待遇。依托省属医学院校,采取视频教学和面授辅导等方式,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培养大专层次医学人才。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实施好“杏林千人培养工程”、“燕赵中医药薪火传承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机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严格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规范标准。采取新建、改扩建、转型、改制等方式适度增加非公立医疗资源。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严禁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医疗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市卫生信息化三年建设规划(2013-2015年),加强信息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级远程会诊数据中心建设,抓好市、县两级远程会诊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信息共享。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规范、统一的基层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认真执行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及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和新农合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建立患者回访中心;2013年年底前全市50%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安装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简约版软件,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安装权力监控机制建设软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医改工作负总责,要将基层综合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医改工作定期督导机制,确保年度各项医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财力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至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三)鼓励试点创新。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试点经验,指导各地深化医改工作,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督导考核。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通报有关进展情况,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地工作。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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