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财政局 河北省邯郸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财产权[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2010】114号《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体系,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全面提升区域经济中心地位,特制订《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实施意见》(【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邯郸市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接受托管公司的委托,集中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的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

第三条托管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社团股、内部职工股和自然人股等股权。

第四条托管中心负责以下业务:

(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冻结登记、股权注销登记等。

(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分红派息、股权查询、确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转让、股权融资、为拟上市公司出具托管证明等。

托管中心应当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开展其他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国资委、工信局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股权托管初始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股权在托管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中心申请,集中统一办理。

(二)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持股数额、股权性质、股权托管证编号、联系电话等。

(三)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登记办理和发放证件五个阶段。

(四)托管中心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托管中心根据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东名册对股权归属进行确认,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发放股权托管证,在股权托管系统内为股东设置股权帐户。

(五)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登记托管的决议;

3、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4、公司股东名册;

5、公司最新章程(复印件);

6、经过工商局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托管公司应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股权托管变更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和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转让方的股权托管证;

4、反映受让方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5、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交易过户变更登记适用于:

1、股权转让变更;

2、股权置换变更;

3、债权转股权变更。

(四)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适用于:

1、增资减资股权变更;

2、遗产继承股权变更;

3、离婚分割股权变更;

4、赠与股权变更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股权变更。

第八条股权托管质押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托管中心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

(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质押双方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方质押登记声明书;

3、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

4、双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托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9、出质方须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三)担保期限到期,解除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四)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托管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股权托管冻结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

(二)因股权托管证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三)带期权性质的股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转让条件的股权;

(五)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股权。

第十条股权登记的注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托管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托管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托管公司破产终结;

(四)股权登记托管合同期限届满并不再续办托管;

(五)托管公司转上市公司。

第十一条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托管中心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资金账户或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股权挂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东遗失股权托管证,应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托管中心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证和股东资金账户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证和股东资金账户。

(三)股东遗失股权托管证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中心申请挂失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中心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中心应当向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托管中心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

(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查询。

第十四条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托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通过托管中心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

(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主要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依规备案。

第十五条托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权托管证和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转让或受让委托。托管中心根据委托可在托管中心发布转让或受让信息,进行挂牌交易。

(二)股权出受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需要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的,由托管中心出具交易鉴证手续。

(三)办理登记托管后,股权转让必须在托管中心办理。企业或个人私自办理视为无效。

(四)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

(三)未经过托管中心而擅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终止登记的。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向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

(三)参与股权违规交易;

(四)擅自发布对托管公司的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

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

托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托管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已注册的非上市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托管中心办理托管手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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