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2013〕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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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2015-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三公”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市直机关一般公用用车和市级领导用车购置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第六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市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2014年市级“三公”经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在2012年实际开支基础上压减5%,以后年度从严控制。
第七条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市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新增数额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公务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机票费及其他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等。
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标准。
公务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先行审批制度,实行经费预算与用汇限额双控制。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开支范围:购置费包括裸车购置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必要的新车装饰费等,运行费包括燃料费、维护费、保险费、路桥费、车公里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衡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与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衡办发〔2012〕8号)执行。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置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见厅租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1)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一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及以下干部,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出差或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2)餐费标准:按照市级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3)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路桥费、油费等。
第四章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部门是“三公”经费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和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制定“三公”经费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并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节。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反映单位“三公”经费开支情况,不得混列支出科目,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会议费或培训费等其他科目。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会议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严格实行定点办会。
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会议费、培训费单列,并注明开支渠道。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部门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公”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市级部门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会计资料,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部门进行整改。被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三公”经费奖惩机制。对于部门“三公”经费结余,经批准可以调整用于本部门其他必要的支出事项。对于“三公”经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超支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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