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廊政办〔2015〕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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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市政府每季度根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两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情况,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
第二条奖惩标准按照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按从低到高排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按从高到低排序,两项的第一名均为10分,每下降一个名次降低一分。两项排名得分加和之后进行综合排名,确定最终排名。若出现综合分数相同的情况,奖励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高的,处罚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低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3个区单独进行综合排名,其余8个县(市)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条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所设的4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所测数据分别代表所在各区空气质量,其中药材公司监测点数据代表安次区空气质量,开发区监测点数据代表廊坊开发区空气质量,北华航天学院和环境监测监理中心两个监测点数据的平均值代表广阳区空气质量。奖罚标准以综合排名为基准,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最后一名给予50万元处罚。
第四条8个县(市)所设的8个省控自动监测站所测数据分别代表所在各县(市)空气质量,奖罚标准以综合排名为基准,前两名给予各50万元奖励,后两名给予各50万元处罚。
第五条国、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100万元处罚,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率的综合排名以及奖罚数额的计算,并对排名及奖罚情况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县(市、区)的处罚和奖励。
第七条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目标的县(市、区),按照《廊坊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行动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廊办字〔2015〕53号)实施问责。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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