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廊政办〔201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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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廊政办〔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凡拟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须在来文中注明“文中内容是否涉密,是否上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凡请示文中没有标注上述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科室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来文意见,对文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拟公开的文件,承办科室在拟办意见中注明“此件拟上网公开”,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二、主动公开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对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全面、主动地予以公开。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予以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程序、时限、分工、更新等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同时要及时充实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对更改和废止的信息及时进行完善和撤销,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时效性。
三、严格保密审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征求本级保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确保不发生政府信息泄密事件。对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四、实施责任追究。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档案馆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下发督办卡,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五、确保沟通协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协调联动。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综合协调,把握动态,研究措施,及时调度指导。机构改革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联系、沟通。同时负责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情况、受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和向市档案馆报送文件等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务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室(今后如有人员变更,要随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331866。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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