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郑政通〔2012〕41号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我市经济发展秩序,维护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遏制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特发通告如下:

一、凡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处之日起将施工单位列黑名单,记录不良行为记录2年,并停止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事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其施工资质,直至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三、涉及违法用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四、对进行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依法作出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其资质或取缔资质的决定。对各类违法建筑,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形式的房产证件、证明。

五、对各类违法建设,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各级工商、税务、卫生、食安、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不能出具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通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待依法处理终结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各类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除承担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外,擅自出售、出租违法建筑等发生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的,要承担其法律责任,购买和租赁违法建设的不受法律保护。

八、全市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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