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郑政文〔2012〕304号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
的意见》(郑发〔2012〕21号),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
决定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市、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预算管理体制
按照规划统一管理、土地统一收储、用地统一出让、补偿统一标准、收益统一分配、工程统一
建设的“六统一”工作机制,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管
理体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具体范围包括: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郑东新
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荥阳
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
(一)土地收储、出让主体及收入管理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出让,所有土地出让
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收入管理,由市财政按年度土地供应和出让计划据实编列土
地收入预算。
(二)土地支出管理土地支出预算由市财政根据“以收定支、责权结合”原则,按规定用途据实编制。
1.土地出让成本
上述范围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区域内地块进行拆迁安置,净地交付市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出让成本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核算后,由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认定,需支付的成本由
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拨付。要统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成本,建立完善科学高效
的土地成本审核机制。
2.各类提取上缴事项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计提的扣除项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政府集中土地出让
金总价款的3%部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
省政府集中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上缴省级国库。所提取其他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规定
用途使用。上述范围县(市、区)有符合规定用途的项目可以向市财政申报。
3.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实现差异化分配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和各类提取事项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
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上述范围实行不
同的收益分配政策。
(1)市内五区土地收益政策
市内五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三年时间内(以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出让地块土地出让总价款
为准),由各区政府主导拆迁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1000亩限额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补助各区。
1000亩限额以外,五年时间内,惠济区出让的存量建设用地净收益,市、区两级政府按2∶8比
例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净收益,市、区两级政府按3∶7比例分成。其他四区出让的存量建设用地净
收益,市、区两级政府按5∶5比例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净收益,市、区两级政府按4∶6比例分成。
市内五区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仓储、科技、研发以及郑东新区龙湖金融中心范围内金融产业等
产业用地项目形成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补助所在区,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五年后以上范围内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留归市财政。
(2)市内五区以外区域土地收益政策
工业、仓储、科技、研发等产业用地项目出让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县(市、区),
用于支持区域内产业发展。经营性用地在合理核定年度投入土地开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经核算出
让净收益部分按50%拨付所在县(市、区),用于支持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非经营性用地形成的
土地收入市级全留。
(3)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
(4)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上街区、荥阳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市级留成部分,五年
内全额返还。
(5)城中村、旧城改造政策
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郑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2〕19号)文件执行;文件
执行到期后,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本次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包括: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中牟县。
根据《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1号)精神,将中牟
县、管城回族区部分行政区域委托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经济开发
区分别代管(上述区域以下简称代管区域)。具体代管区域以相关县(市、区)签署的《移交协议》中
明确的区域范围为准。
(一)收入体制调整
1.市区范围内的市保留企业收入(通信、电力、烟草等特殊行业除外)下划各区,按照《郑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文件精神,实行“划
分税种、属地征收、主税共享、小税下放”政策,就地缴入所属区国库。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收
入由市本级下划中牟县,就地缴入中牟县国库。
2.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代管区域,各项收入按照
郑政〔2003〕38号文件精神,实行“划分税种、属地征收、主税共享、小税下放”政策,就地缴入
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国库。
3.市财政在郑东新区范围内实现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划郑东新区。
4.取消郑州新区一级财政,将郑东新区范围内金融保险企业实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划
郑东新区,实行市与郑东新区共享。其它收入继续作为市保留收入。今后,新迁入郑东新区的金融
保险企业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支出体制调整
1.代管区域内行政事业机关运转经费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医疗卫生、
城乡社区事务、住房保障、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商业服务业、粮油
物资储备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分别由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和郑州
经济开发区承担。
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安排。
(三)结算事项调整
1.市财政下划给各区的企业税收,以2012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由各区固定上解市财
政。
2.自2013年开始,对市内五区、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区、
郑州经济开发区,以各区2012年税收实际完成数(含市级下划收入、划转区域调整收入)为基数,税
收超基数部分,上解市级30%。为支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其上解市级税收增量30%部分,市财政五年内全额返还。
3.根据代管区域收支划转情况,调整中牟县、郑东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
和郑州经济开发区的上解、补助和结算基数等事项,具体调整情况待审计后另行发文明确。
4.市下划郑东新区的教育费附加,以2012年实际完成数扣除市教育局当年返还数后的差额为基
数,以后年度由郑东新区固定上解市财政。
5.自2013年开始,市下划郑东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以2012年实际完成数
为基数,基数部分以后年度由郑东新区财政固定上解市财政,超基数部分市财政集中30%。以后年度
根据新迁入金融保险企业税收下划情况,调整郑东新区固定上解基数。
(四)其它体制结算事项按现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财政体制调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按要求及时做好新体制运行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别是涉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管理区域
委托代管工作,市级财政部门、郑州新区国税部门、郑州新区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代管区域内收入
征管的移交工作,确保2013年起的新的财政体制顺利运行。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所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组织
各项收入,分别解缴各级国库;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及时、准确入库。财
政、税务部门要及时与国库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补缴以前年度的收入,一律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和级次办理缴库;按政策规定需要退
付预算收入的,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级次经同级财政同意后退付。
(四)今后市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特殊行业的税收级次和分成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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