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湿地资源打击毁湿开垦和破坏湿地行为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湿地资源打击毁湿开垦和破坏湿地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黑市政办字〔200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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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湿地资源打击毁湿开垦和破坏湿地行为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湿地资源极为丰富。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重要而紧迫的长期战略任务。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毁湿开垦或乱占滥用湿地严重,造成湿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和破坏。为严厉打击毁湿开垦和乱侵乱占湿地行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湿地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保护和发展湿地资源,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保护湿地资源作为建设生态黑河的大事要事来抓,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湿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近期效益和远期效益的关系,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更不能因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长远。
二、立即停止毁湿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所有类型湿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草原承包、草场改良、饲料地、复垦等任何名义和方式,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湿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国有林场施业区内季节性和半季节性积水的草塘沟属国家规定的沼泽湿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在全省湿地尚未普查认定之前,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有林场要对本施业区内湿地保护发挥起第一道防线、第一位责任的作用,坚决制止毁湿开垦行为。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湿开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湿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毁湿开垦。各地要组织纪检、监察、林业、畜牧、公安等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湿开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湿开垦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逐级汇总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9年10月末之前将本县(市)区的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林业局,联系人:杨文亮,联系电话:8248644。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湿工作
各地要在毁湿开垦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湿开垦的湿地,限期全部还湿。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还湿计划,限定还湿期限,保证还湿质量。退耕还湿工作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退耕还湿计划于2009年10月末之前报市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湿开垦行为
各地要结合毁湿开垦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湿开垦和乱侵乱占湿地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毁湿开垦和乱侵乱占湿地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湿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从事湿地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典型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以此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湿开垦、保护湿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政策性问题。要把保护湿地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严明奖惩。要加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意识和保护湿地资源的自觉性,强化依法治湿。要加强湿地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法。市政府将下派检查组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将通知执行情况于2009年10月末之前报市林业局,联系人:杨文亮,联系电话:8248644。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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