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3〕8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鸡西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水资源浪费问题,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绿色矿区、生态城市、宜居家园和黑龙江省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工作安排。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取得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意见的,供水企业不准供水,取水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要制定节水设施改造计划,节水设施未按时进行改造的,取水许可证不予年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从2014年起,使用供水企业用水的新建洗车场、游泳馆、浴池、餐饮业,须经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供水企业不准供水。已建成使用的用水单位要制定出节水设施改造计划,限期进行改造。未按时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年度用水计划、采矿生产疏干水计划,未办理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未办理用水计划的,从2014年3月1日起补办用水计划、采矿生产疏干水计划。未安装水表、未办理用水计划的,按取水设施出水口最大流量计算核定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量按征收标准征收超加价水资源费。未办理取水许可、非法取水的单位一经发现,按取水设施出水口最大流量计算核定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量按征收标准征收超加价水资源费,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从2014年2月1日起,使用供水企业用水的洗车场、游泳馆、浴池、餐饮业应申请办理年度用水计划,未办理用水计划,未安装水表,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取水设施出水口最大流量计算用水量补交水费。

(五)2014年将制定使用供水企业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标准出台后,对使用供水企业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审批制度。未取得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的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准供水。已使用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用水计划,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成立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康志文(市长)

副组长:于金才(副市长)

李传良(副市长)

成员:方东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王应(市发改委主任)

张行斌(市农委主任)

袁朝友(市水务局局长)

梁飞翔(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风义(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

王利民(市工信委主任)

顾悦(市商务局局长)

李波(市物价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对全市节约用水发展进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管理具体措施,考核各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节水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考核节水工程经济效益,参与基建项目设计审核等工作,并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对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进行指导,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

(三)市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责任,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参与城市基础项目设计审核等工作,负责制定落实住宅建设项目节水器具推广制度,制定已交工住宅节水器具改造规划。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配套建设工作,主管下辖供水企业非民用水计划执行工作,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等工作。

(四)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安监局承担石墨生产许可证初审管理职责,市煤管局承担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管理职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落实采矿疏干水排放,节水设施“三同时”配套建设和用水计划工作制度。

(五)市物价监管局。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落实制定完善水价办法。

(六)市工信委。根据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特别是重点用水大户,积极推广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应用节水设施、器具、配件等,确保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结合行业管理制定节水器具生产过程管理工作制度。

(七)市农委。根据节约用水政策标准,制定落实农业方面节水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八)市商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标准,制定落实节水器具、配件、节水设施等方面市场销售过程中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和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把节水设施“三同时”配套建设和计划用水管理审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考核,确保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保证用水计划落到实处,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和计划用水工作责任。要将节约用水管理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严格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对未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统筹兼顾、完善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管理,制定节约用水长效机制,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促进节约用水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节约用水宣传,营造节约用水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紧安排布置,积极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季度报送工作完成情况,于每季度末将工作完成情况统一报送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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