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佳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和西医药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使命,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发展中医药事业具有巨大潜力,经过近年的不断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家和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保障中医药科学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行政管理体系、投入补偿机制、运行保障机制,中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服务水平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学术水平显著提高,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全面优化,在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开发等领域取得突破;形成具有佳木斯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将我市建设成为中医药强市。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机构,下同)的布局,完善以各级公立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为主体,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到2015年,所有公立中医医院要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和设备配置,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保健中心。佳木斯市中医院要承担中医科研、教学中心职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中医病床数不少于床位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基本的中医医疗设备、中药和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保证公立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和机构的独立性,探索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充分调动医疗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制度。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调动医务人员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的积极性。加强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

(三)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群建设,培育国家、省级重点专科(专病)拳头品牌。到2015年,全市要建成1个达到国家级标准的重点专科(专病),5个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加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急诊科与感染科建设,县级中医医院要配备1台至2台救护车,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的防治水平。加强中医医院中药制剂的建设,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要建立标准的制剂室,县级以上中医医院要设置煎药室。到2015年,在我市已有一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基础上,所有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

强化基层中医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运用简、便、验、廉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降低医疗成本,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建立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机制,制定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引进和推广规划,分层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西医人员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面要达到95%以上。完善市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帮扶制度。开展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创建活动,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五)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与技术,开展疾病预防、康复和食疗药膳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积极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运用中医方药、技术和设备,开展中医药对城乡居民健康实施干预的措施。加强对老年人健康体检、体质辨识,慢性病中医药干预以及社区居民运用中医药保健养生的指导。严格执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建立1个中医“治未病”基地。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师承教育标准和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工作。到2015年,采取名师带高徒方式培养人才2名;采取集中培训、分散跟师学徒的方式培养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中医骨干人才20名;开展村医拜师活动,培养乡村中医100人。按照国家《中医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开展住院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中医临床技术骨干。继续开展中医专业技术人员“读经典,做临床”活动,采用层层培训的方式促进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中医经典,提高临床疗效。

(二)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与中医药大学联合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培养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到2015年,全市建成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和5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10个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以中医重点专科为引领,培养和引进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探索青年名中医培育机制,实施西医师学习中医的人才培养项目,培养一批青年名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人才。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培养。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提升基层中医药人才的技术水平。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加强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完善城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的中医药人才工作机制。落实农村订单定向中医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项目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推行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完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对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开展市级名中医评选工作。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高科研水平

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市中医院按照不低于年业务收入1‰的标准设立科研基金。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中医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扶持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标准的系统研究,强化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传染病和中医“治未病”的研究。鼓励和支持中药医疗机构严格筛选安全有效的院内制剂开展科技攻关,开发成中药新药。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北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北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药材无公害基地建设,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以规范化药材生产基地为基础,大力发展中药材初加工与深加工,优化提高中药材品质。

(二)改进和加强中药管理。研究制定我市中药新药研究开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药材质量标准,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产品质量,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积极推广规范包装的中药饮片。在基本药物配送工作中,推进中药饮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规范中药饮片的经营渠道。

七、繁荣中医药文化,推动对外交流合作

(一)传承和普及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发挥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阵地的作用。探索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文化产业基地。加强舆论引导,利用各种媒体积极传播中医药知识,举办“中医大讲堂”等大型文化科普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开展以对俄和东北亚地区为重点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具备对外中医药服务条件的口岸地区扶持建设中医医院,支持具有技术产业、市场优势的中药重点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支持有实力的中药企业成为我市中药出口骨干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组织的国际性中医药和传统医药活动及国际性中医药展会等重大项目。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每年至少研究1次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目标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实行逐级考核。

(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卫生部门要做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医药产业规划,推进医药产业合理布局和中药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教育部门要支持市职教集团、中医药院校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改革;科技部门要牵头做好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发展的推进工作,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编制部门要在中医机构发展、中医药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基本医疗保障、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扶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划拨用地方式给予支持;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中药材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商务部门应当将中药品纳入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中药品流通领域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按照《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置生产,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物价监管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体系。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按照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工合作、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效能。

(四)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和补助的倾斜政策。公立中医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等项补贴,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由本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鉴于中医机构基础薄弱、收入偏低、中药和特色中医诊疗技术收费低廉,收入水平与医疗机构发展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实际,要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财政投入和补助倾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比例和补助资金数额,到“十二五”期末,财政补助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和资金。对名师带高徒,县中医医院骨干和乡村中医人员培训,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国家重点专科、省级重点专科、市级重点专科,以及乡镇、社区中医科室建设要确保资金投入。

(五)完善补助机制。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具体补偿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和补助资金数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药饮片、中医院院内制剂加成率。通过适当增加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合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院内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

(六)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积极推进地产中药材的使用。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政策,支持中药开发,凡我市开发的中药新产品、二次开发的名优中成药和部分疗效确切的院内中药制剂,要纳入合作医疗、市医疗保险目录。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标准上,将中医医院与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等同对待。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完善中医药价格政策,建立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体系,适当调整特色突出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标准,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七)加强中医药行业规范化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特点、发展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加强中医药行业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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