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综〔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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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省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市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加快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划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清单。
(二)坚持依法确责。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实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职责交叉、疏于监管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
(四)坚持公开透明。责任清单应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范围
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的范围与推行行政清单制度的范围相一致。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都要针对各自的权力事项逐一编制相应的责任清单。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两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将行使权力过程分解为不同环节,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详尽描述,使每一项行政权力都有对应的责任事项,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2.明确责任边界。厘清各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对于需各级政府逐级上报决定的事项,按照“审一次”原则明确相应各级政府职责;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按层级划分行使权力范围的,不仅要明确市级政府职责,还要明确县级政府职责。对于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
(二)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加大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也要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与政务公开、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等制度有效衔接。
五、职责分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年检责任清单审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责任清单审核工作。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清单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行政给付责任清单审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奖励责任清单审核工作。市直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责任清单制定工作,为工作责任主体。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规定、制度的问题责任追究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建立责任清单的宣传报道。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培训阶段(7月28日至7月30日)。全市召开建立责任清单工作培训大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培训,明确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各部门填报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的工作指南》,熟练掌握填报要求,落实通知精神。
(二)梳理汇总阶段(7月31日至8月12日)。各单位依据通知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填报本部门的责任事项、找准依据,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梳理填报。于8月12日前将责任清单上报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协调阶段(8月13日至8月28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核,并与报送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议公布阶段(8月29日至9月10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任清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按照填报格式、标准上报,按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完成质量和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部门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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