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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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8号)精神,规范全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2012年9月至11月在全市全面清查1996年以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清查范围。清查包括属地管理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和国有营林站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清查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依据,查清1996年以来,国有林经营单位森林资源转让、承包、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林权抵押等流转情况;查清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批准机关和单位;查清批准时间、利用年限、流转面积、蓄积等情况;查清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和收益的使用情况;查清流转后对方是否获得《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凭证;查清1996年以来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变更情况。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1996年以来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对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程序合法的,要给予认可;对合同不完善,权责关系不明确的,要依法进行补充完善;对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流转价格偏低,时间过长,明显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合同,要依法纠正或废止。对合同已到期的,要立即收回林地,不得续包或转包。
(四)根据清查情况,认真统计清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清查情况。
(五)要做好清理公示。对清理出的各类情况要分类进行公示,增加清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职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对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合同的视为未流转。
(七)本次清理内容界定标准以林地林木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任何一项权利发生变化的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八)实行生态公益林管护承包责任制,林木所有权未发生变化的,不在此次清查范围。
二、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提报
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包括工作的组织情况、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清理整顿情况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于2012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
组长:周启涛副市长
副组长:肖诚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张明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常盛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寿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雷市信访局督察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肖诚(兼)。
各县(市)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全省林地保护利用检查工作,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纪检、信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同级财政要统筹解决工作经费,保证清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在本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