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牡政办发〔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发〔2015〕2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黑民发〔2014〕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托底线、可持续,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整体功能,坚持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体系建设。市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房产、建设、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困难群众“救急难”联动工作。

市民政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项救助资金、物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的救助意见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救急难”工作的督查、考核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救急难”工作对象发现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建立“救急难”对象信息库,建立“救急难”对象包保责任制,明确帮扶措施等;

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职“救急难”工作信息员,报告辖区内居民遭遇特殊紧急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督促义务人履行监护责任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救急难”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有效救助。

第五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救助范围为: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

(四)突遇不测、因病、因祸、因灾等生存困难的居民;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及老、弱、残等人员;

(六)因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的城乡居民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困难群众“救急难”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或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

(二)提供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视为已渡过急难困难期限的;

(三)不授权、不配合、拒绝接受社区(村)、街道(乡镇)、市(区)民政部门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以及急难状况进行调查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人有赡养或者抚养能力的;

(五)对举报或者调查询问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证据的;

(六)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第七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

各城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或者通过拨打12349便民服务热线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因年幼、智力残疾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应主动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周期不计入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牡丹江市困难群众“救急难”审核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定,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区民政部门必要时可对其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复审、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允许简化程序,设立绿色通道机制,特事特办,先救助后报批。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于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或者本市核发的牡丹江市居住证,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身患重病,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应当先救助后确认身份。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前六个月内的医疗诊断书、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等。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等相关证明。

(五)救助金额较大的,申请对象需提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主动救助管理网络,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和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条各级“救急难”工作人员在接到居民申请电话或者材料后,对于民政业务范围内的,要及时与社区、街道、区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情况属实需要救助的,马上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救助。对于民政业务范畴之外的,要与人社、卫计委、建设、教育、残联、团市委、妇联、工会等部门按照“转介”、“转办”流程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各部门救助信息共享,防止错、漏、重复享受等问题。

第十一条困难群众“救急难”的救助工作按照救助类型、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突发性事件救助。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每人一次性3个月至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或者给予实物救助,发放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

(二)支出型贫困救助。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当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低保标准20倍以上,导致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每人一次性3个月至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或给予实物救助,发放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

(四)自然灾害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育救助。困难群众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慈善助学等,助学标准为:

1.本市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根据家庭困难类别每生每年享受1000至2500元国家助学金;

2.录取本科(大专)的学生中,根据家庭困难类别每生可一次性享受3000至5000元慈善助学金。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救助标准在1000至5000元以内。

(七)住房救助。向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公租房,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且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承办住房救助,对其中符合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家庭提交房产和建设部门,由房产部门启动住房保障绿色受理通道,给予一次性廉租住房补贴3000元,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来源由以前年度结余补贴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解决。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比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由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建设部门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家庭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

(八)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救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工和志愿者的作用,为特殊受助者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等非物质援助服务。

(九)就业援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救助申请家庭具有劳动能力人员实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和帮扶,做到“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

(十)医疗救助。为有效预防救助申请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市低保局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十一)法律援助。救助申请家庭的法律诉讼事务,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规定执行。

原则上每户每年接受同一类型救助不超过1次,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救急难”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省级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按照规定匹配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城乡低保结余的部分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捐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建立“救急难”公益基金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建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第十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建立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急难”属于过渡性救助,“急难”特征缓解后由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救助衔接。

第十五条建立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整合民政、公安、财政、卫计委、建设、人社、司法、教育、残联、团市委、妇联、工会等部门信息资源,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

第十六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制度,依托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大厅),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实行“救急难”工作“首问负责制”和“转介”、“转办”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救急难”工作“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公告张贴栏、村广播等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典型事例报道等社会正能量宣传,对支持“救急难”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宣传,鼓励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救急难”行动中。

第十八条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政府、社会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由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对申请“救急难”的城乡困难家庭进行调查,申请人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与本办法相关的救助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定期进行评估督查,对评估督查收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承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将在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进行重点监察、审计。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建立责任主体追究制度。各部门定期通报落实“救急难”工作情况,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对“救急难”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发生重大问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论涉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严肃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不同,按国家和省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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