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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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政办发〔2015〕3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15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精神,按照省厂改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改革范围。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列入此次改革范围。改革以市、县(市)为单位进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列入所在市、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
(二)责任主体。
市政府负责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此次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工作实施,负责制定本级改革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直、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或上一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维稳工作;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企业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在稳定的前提下推进。
三、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四、政策保障
(一)改革结点。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结点,以此计发经济补偿金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资产债权债务。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企业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权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企业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5.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工劳动关系。
1.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曾经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过,已经与厂办大集体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予以安置。
3.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4.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中央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对中央下放的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省属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市、县(市)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5.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
6.改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四)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足额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关闭、破产以及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企业,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按《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黑人社发〔2015〕13号)执行。
3.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及退休人员档案可移交市人社局档案托管部门管理。
五、工作程序
(一)基础工作。
1.清查企业资产。在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企业对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2.核实劳动关系。按照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核实有关工作。
3.处理各种债务。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的各种债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其中拖欠职工的债务,由厂办大集体企业负责依法处理。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其中,对“三无”厂办大集体企业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可直接进行改制清算审计。清产核资和改制清算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5.做好信息采集和信息上报、审批的基础工作。将基础工作中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劳动关系、处理各种债务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内容按总体工作要求,纳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信息系统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上报和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界定改革范围。按照《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执行。
2.提出改革申请。由厂办大集体企业向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
3.制定改革方案。主办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按照《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审核审批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须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市、或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省人社厅备案。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涉及资产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革企业转交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
8.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人社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安置。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至12月)。召开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全面部署,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上半年)。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等待省厂改办验收。
七、工作分工
(一)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工作。
(二)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厂改办下达批复文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五)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按照程序办理减免税费等相关事宜。
(六)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厂办大集体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和相关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事项。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制定属地内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落实改革政策、资金补助,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负其责,把握好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企业改革范围和企业改革方案要层层把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三)确保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及企业要做好稳定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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