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牡丹江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暨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10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优良发展环境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纲要》、《决定》和《意见》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市政府所属部门平级并由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考核方式

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对各县(市)、区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中依法行政部分和对市直机关(单位)考评主要共性工作目标中法制建设部分考评一并进行。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标准见附件1、2)。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日常备案审查,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层级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审查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明查暗访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了解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调查新闻媒体、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三)听取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四)检查被考核单位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五)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对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

(三)对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以《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要在2011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市政府将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布置本级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抓紧开展有关工作,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改进工作方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科学设定考核目标,逐项分解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将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逐项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有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体系健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使相关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既不交叉重复,又不过于集中或者存在疏漏,避免考核标准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考核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于2011年4月底前印发,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完善评议考核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要求,细化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采取明暗结合等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对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注重听取公众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准确。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档案和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将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落实情况和平时掌握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状况作为年终评议考核依据。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附件:1、2011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项目表

2、2011年度市直(含中省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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