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土资源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土资源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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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土资源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39号
宜昌市国土资源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宜昌市国土资源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委)是市政府决定成立的非常设国土资源工作决策和协调议事机构。
第二条市国土委履行“谋计划、议大事、解难题、管长远”的职责,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升国土资源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条提请市国土委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市城区土地储备规划;
(二)全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三)城区基准地价的制定和调整;
(四)出让起始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供应方案;
(五)收储价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区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收购储备方案;
(六)全市磷矿等优势矿种矿产品开采总量年度控制计划;
(七)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八)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查处、移交等行政措施;
(九)市领导批示的其他需市国土委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市国土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确需及时审议的事项报市国土委主任审核同意后召开会议。会议由市国土委主任主持召开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关于审议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与会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并提请与会人员表决;
(四)依据审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提请市国土委审议的议题由市国土委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经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市国土委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委主任确定。
第六条市国土委主任批示对提请审议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实地调研的议题,市国土委办公室应在会上书面提交专家论证、调研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市国土委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纪要,报市国土委主任或市国土委会议主持人签发;同时负责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督办,统一受理和经办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服务等事项。
第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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