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文〔2016〕7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求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循《宜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宜府发〔2014〕18号),切实做好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基础性工作。起草过程中除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外,还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在反馈意见建议时,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完善报审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附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材料、征求意见材料、意见采纳情况、廉洁性评估材料、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材料(各3份),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严格报备要求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文件起草单位要将正式文本、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材料(或市政府领导签批材料)(各10份,如为政府规章则需30份)及其电子文本,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材料完整性并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督办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督办、专人具体落实的备案工作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年底要对各地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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