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衡发〔2011〕13号)、《衡阳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衡政办发〔2011〕5号)和《衡阳市加强安全生产事前防范追究监管主体和相关部门责任规定》(衡政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考核对象
(一)全市12个县市区、3个工业园区,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考核;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考核;
(三)全市216个乡镇(街道),由市安委会委托各县市区安委会组织实施考核。同时,市安委会对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考核。
三、考核指标
县市区、工业园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治理隐患、强化基层基础、事故指标控制。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投入、安全标准化建设、科技兴安、人员培训、示范乡镇创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生产事故控制、落实安全措施、安全基础保障三部分。生产事故控制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落实安全措施主要考核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落实村级联络员和盯守制度、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组织全员培训情况;安全基础保障主要考核加强安监站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示范创建达标情况。
四、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市安委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以及本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乡镇(街道)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安委办。
(二)组织考核。市安委会组织考核小组,按市安委会制订的《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细则)》进行考核。
(三)结果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市安委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由市安委办汇总考核情况后,将考核结果依次排名情况和奖惩意见,提交市安委会研究,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安委会汇总考核情况,报市安委会复核审定。参评衡阳市安全生产先进乡镇(街道)的由县市区安委会汇总提名,报市安委办审核后,提交市安委会研究,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排名结果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1、对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县市区、工业园区评选“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县市区(工业园区)”,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并授予奖牌、颁发奖金。
2、对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年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市直部门评选“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奖牌、颁发奖金。
3、对通过市级示范验收的乡镇(街道)评选“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奖牌、颁发奖金。对通过省级示范验收的乡镇(街道)报请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并在年度考核中加分。
4、对已经评为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的乡镇(街道),经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90分以上被评为县市区先进的,可评选为“衡阳市安全生产先进乡镇(街道)”,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奖牌、颁发奖金。
5、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每两年评选一次“衡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记功人员”,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证书、颁发奖金。
6、对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进行单项奖励。
(二)处罚
1、黄牌警告。由市安委会根据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1)季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进度的县市区、市直有关监管部门;(2)年度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业园区;(3)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4)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直有关监管部门;(5)辖区内1个月发现2处以上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且未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或关闭的县市区;(6)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连续二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工业园区和市直部门。
2、一票否决。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1)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县市区、市直监管部门;(2)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业园区;(3)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县市区、市直监管部门;(4)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3、行政问责。包括诫勉约谈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免职或停职、责令辞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1)半年内超出市安委会下达的全年考核控制指标50%或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超控的,对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年度内超出全年考核控制指标或较大、重大以上事故指标超控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乡镇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经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或停职;县市区政府辖区内1个月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经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在规定期限内关闭不到位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或停职。
(3)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不履行打击取缔责任,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长期存在,且因非法生产导致死亡1人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死亡3人以上的,对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死亡10人以上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
(4)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5)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能整改的,对监管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加减分项目
县市区、工业园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市直部门加减分项目,由市安委会根据省安委会考核细则制定并下达。
乡镇(街道)加减分项目由县市区安委会根据此办法之“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设定进行制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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